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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凡与山东零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山东聊城四十大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大鹏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502民初7297号之一
案件名称张旭凡与山东零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山东聊城四十大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大鹏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旭凡;山东零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山东聊城四十大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大鹏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7297号之一原告:张旭凡,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智,聊城高新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零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山东聊城四十大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当代国际广场核心商务区8号楼2单元2141室。

法定代表人:张君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大鹏,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原山东聊城四十大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香,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旭凡诉被告山东零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大鹏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

因本案须以(2019)鲁1502民初729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目前正在二审中,尚未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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