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28693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英,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盼斐,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麻涌桂康盲人按摩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贺九贵,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身份证号码430************731。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辉,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职律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麻涌富桥盲人按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经查,东莞市麻涌富桥盲人按摩店已于2019年9月5日变更名称为东莞市麻涌桂康盲人按摩店。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麻涌桂康盲人按摩店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