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570号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银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谢银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燕,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胡仁杰。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