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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迪飞日用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176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迪飞日用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笏石迪飞日用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768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笏石迪飞日用百货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兴秀路**中晖商业广场****。

经营者:林文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中山,与林文彪系父子关系。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笏石迪飞日用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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