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民初184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柏维娅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美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卢天星。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柏维娅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维娅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柏维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ZL20142061××××.7号“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尚未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6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河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4月2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61××××.7。
2015年11月10日,原告依法取得西河公司授权,以自己名义打击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本专利解决了不间断出水进行除垢,具有较高的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满足了市场的需求,获得了极高的效益。
该专利投产销售之后,原告发现市面上有大量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特征相似的产品流通,遂在多家店铺公证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
经调查核实,该涉案侵权产品系由被告所制造、销售进而流入市场。
经具体比对发现,公证产品使用的技术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一致,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柏维娅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九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明资料: A1.(2017)厦证内字第17512号公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ZL20142061××××.7)、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节本)、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授权证明书》;
A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A1-A2拟证明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原告具有本案诉讼资格;
A3.(2018)厦证内字第9556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证据保全;
A4.(2018)厦证内字第9558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证据保全,A3-A4拟证明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非常近似的侵权产品,侵害原告专利权等相关事实。
柏维娅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明资料,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公司提交的证明资料均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特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西河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5年4月2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42061××××.7,专利权期限为十年,最新年费缴纳日期为2018年10月10日。
2015年11月10日,西河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声明书》,授权许可九牧公司排他使用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九牧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行政投诉及查处、证据保全、诉讼、协商和解、曝光侵权信息、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刑事打击等,授权期限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
2016年1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九牧公司的请求,针对涉案专利权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权利要求1-8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初步结论:全部权利要求1-8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包括花洒本体、及出水盖体;
所述花洒本体具有一进水口及连通进水口的腔体;
所述出水盖体设有第一、第二出水孔;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装设于花洒本体内的除垢结构及分水机构;
除垢结构,其包括一活动板件、分别设置于活动板件上、下表面的除垢端子与导向推顶件、及与导向推顶件活动配合的配合部;
所述活动板件与出水盖体同步转动的连接在一起,且除垢端子与第一出水孔对应设置;
所述配合部设置于腔体内,且配合部之上端面为一倾斜面;
分水机构,其包括一分水板,该分水板具有分水孔,所述分水孔分别对应连通第一、第二出水孔;
其中,转动所述出水盖体带动活动板件、分水板转动,联动活动板件的导向推顶件的下表面与配合部的倾斜面活动配合,以使所述活动板件的除垢端子顶推穿过第一出水孔,且分水板上的分水孔对应连通第二出水孔。
九牧公司主张以权利要求1作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018年4月11日,申请人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逸公司”)受九牧公司的委托,向厦门市公证处申请对其委托代理人相关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4月12日,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辅助人员以及领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分别来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屯路××装饰城××商铺,在“好太太卫浴”商铺现金购买了花洒一套(总价700元),并取得该商铺现场出具的销货单客户联及名片各一张,在“爱家卫浴”商铺购买了花洒一套(总价350元),并取得该商铺现场出具的销售清单及名片各一张。
领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两次购买行为结束后均对商铺场所门面外观进行了拍照,各取得照片二张和一张。
上述购买及拍照活动结束后,所购商品及票据均由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携带。
2018年4月12日,在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领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将所购商品及票据通过顺丰速运寄往厦门市公证处,快件于2018年4月16日由厦门市公证处人员签收并暂存于公证处。
2018年4月27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领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厦门市公证处现场拆开快件,并分别对前述商品、名片及相关单据进行了拍照,分别取得照片十张、九张。
上述所购产品经公证员封某,并在封口处加贴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封签后交申请人收存。
2018年5月18日,厦门市公证处分别出具(2018)厦证内字第9556号公证书及(2018)厦证内字第9558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明。
庭审中,九牧公司提交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实物,共有两件。
经确认封存完好后分别进行了拆封,内各有花洒产品及配件一套,其中花洒产品均包括顶喷花洒一个、手持花洒一个,与(2018)厦证内字第9556号公证书及(2018)厦证内字第9558号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的封存物品一致。
九牧公司确认其中两个手持花洒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涉案两件封存实物的外包装及安装使用说明书上均注明了被告柏维娅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和全国服务热线等信息。
在安装使用说明书里包含有合格证、质量保证卡、安装尺寸图、使用说明书、产品有限责任担保书。
经庭审勘验及技术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包括花洒本体、出水盖体、分水结构和除垢结构。
花洒本体具有进水口和连通进水口的管腔;
出水盖体设有内圈出水孔、外圈出水孔;
分水结构和除垢结构均设于花洒本体内。
除垢结构,包括黄色活动板件和推动配合部件,其中活动板件上表面设置有除垢端子,与出水盖体外圈出水孔一一对应,其下表面有四处凸起,与推动配合部件相对应;
推动配合部件位于花洒本体后盖上,为弧形凸起,凸起一面为倾斜面。
分水结构为黑色分水板,其上设有分水口连通出水孔。
转动出水盖体上的连接,带动除垢结构的活动板件、分水板转动,使得除垢结构的活动板件下表面凸起与位于花洒本体上的推动配合部件的倾斜面相配合,推动活动板件上表面的除垢端子向出水盖体方向运动,使除垢端子穿过出水盖体的外圈出水孔,此时分水板的分水孔对应连通出水盖体的内圈出水孔。
另查明,被告柏维娅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3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卫浴洁具、五金配件;
销售:阀门;
法定代表人为卢天星。
再查,本院依法受理的(2019)闽01民初1841号原告九牧公司与被告柏维娅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中,九牧公司主张被告柏维娅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ZL201530010726.9号“花洒(67)”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该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同一手持花洒产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专利号:ZL20142061××××.7)经依法授权,该专利权尚处于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就涉案专利权享有排他许可使用权,其有权在被授权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告九牧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权利要求1,则应对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包括花洒本体、出水盖体、除垢结构和分水机构;
二者的除垢结构、分水机构的内部组成结构均相同;
且转动出水盖体上的连接,均可带动除垢结构的活动板件、分水板转动,推动除垢端子穿过出水孔,且分水孔连通对应出水孔,其上述结构活动原理及活动结果亦相同,故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逐项相同,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安装使用说明书上均注明了柏维娅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和全国服务热线等信息,据此可以推定柏维娅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被告柏维娅公司以经营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九牧公司主张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商品的行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九牧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柏维娅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可供参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的规定,综合考虑案涉实用新型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及原告九牧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柏维娅公司赔偿原告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7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柏维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安市柏维娅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名称为“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61××××.7)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二、被告南安市柏维娅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7000元;
三、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5元,被告南安市柏维娅卫浴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若诗 审 判 员 徐 方 人民陪审员 郑 颖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建英 附: 一、本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