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56号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吕天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饰中饰灯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经营者:秦息秀,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一品达观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韬,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四阿哥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徐辉林,经理。
被告: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景方,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饰中饰灯饰厂、深圳市一品达观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四阿哥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吊灯(P1585-06A)”】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