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民初65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堃,山东沂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玲,山东沂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明景,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临沂厨卫城19号楼235号“欧派厨卫”经营者,住郯城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派公司)与被告岳明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堃、陈长玲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岳明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燃气灶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2万元;
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欧派”、“OPPEI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原告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国内综合性的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服务供应商,产品包括厨柜、厨房电器、衣柜、卫浴、木门、寝具、壁纸、商用厨具等。
作为厨卫行业的领先企业,原告荣获“2007年度中国厨卫百强企业”称号;
2009年,“欧派”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6年5月12日,经过品牌观察杂志社联合全国200多家机构根据《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定标准和实施细则》评定,原告以16603亿元的品牌价值位居中国品牌价值500强之列。
2016年,原告公司营业收入达到了71.34亿元。
2017年3月28日,欧派家居(股票代码603833)正式成功登陆A股主板市场。
经过多年的发展,原告现拥有占地面积近百万平方米的生产工业园和3000多个专营商场,先后获得国内外权威部门授予的60余项认证和荣誉,包括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产品、联合国采购资格供应商等,成为享誉中外的知名品牌。
在经营中,原告发现被告大量销售的燃气灶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导致混淆,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企图牟取暴利,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岳明景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347号、350号《公证书》各一份,(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675号《公证书》各一份,,证明原告是第1137521号、第4378572号、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第11类、第20类商品,至今处于有效状态。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是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第11类商品,至今处于有效状态。
3、国家商标局商标驰字[2009]第7号《批复》一份,证明国家商标局于2009年认定“欧派”为驰名商标。
4、(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一份,(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注册商标“欧派”、“OPPEIN”2016年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当选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2007年被认定中国名牌产品,2008年被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延续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等,多年来荣获诸多奖项和荣誉,“欧派”“OPPEIN”商标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
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缴纳税款部分情况,证明原告公司产品产生的经济价值巨大,创造很好的社会效益,利润率高,社会贡献率大。
6、(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第356号《公证书》各一份,证明原告多年在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CCTV-新闻频道、环球视线等栏目对欧派品牌的产品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宣传推广,特聘演员蒋雯丽、孙俪等明星作为广告形象代言,现提交广告合同的宣传成本已过亿元,欧派品牌已被公众广泛知晓,具有很大的市场影响力。
7、原告公司官网截图一份(5页)、TMALL天猫欧派厨电旗舰店产品销售截图一份(8页),证明:(1)“有家有爱有欧派”是原告公司长期使用的宣传语,为公众广泛知晓。
(2)欧派电器自2003年即已上市,产品涵盖吸油烟机、灶具等,具有很大的市场占有率。
(3)欧派电器在天猫的销售情况以及品牌价值。
8、(2018)临沂蒙证民字第156号公证书一份,证明:(1)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的商品及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2)原告为公证购买所支出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支出。
9、《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一份、《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一份,证明:(1)保全证据的公证费收费标准每件2000-4000元。
(2)根据本案标的额,政府指导价律师收费为6100-8400元,市场调节价一般高于政府指导价。
(3)原告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1550元。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分别加盖了公证机关及相关单位的公章,能够证明证据来源。
在被告无故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欧派公司系于1994年7月1日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肆亿贰仟零贰拾捌万叁仟肆佰伍拾肆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家具制造业。
1997年11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定,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第20类:家具;
餐具柜;
金属家具;
碗碟柜;
餐具架;
贮存架;
盥洗盆(家具);
食品输送车(家具);
送晚餐小车(家具);
柜台。
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至2007年11月20日。
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原告欧派公司。
上述商标经续展,注册有限期限至2027年11月20日。
1997年12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定,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第11类:厨房炉灶;
煤气灶;
电器饮具;
烹调器具;
制冷设备;
干燥设备;
冷热饮水滤器;
饮料冷却设备;
电热水瓶;
制冷容器。
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至2007年12月20日。
2011年1月6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4日,注册人再次变更为原告欧派公司。
上述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2007年6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定,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取得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第11类:煤气灶;
微波炉(厨房用具);
电饮具;
烧烤器具(烹调器具);
水龙头;
浴室装置;
消毒碗柜;
饮水过滤器;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蒸汽浴装置;
坐浴澡盆;
沐浴用设备;
淋浴隔间;
洗澡盆;
坐便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
灯(截止)。
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至2017年6月6日。
2014年3月2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原告欧派公司。
上述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7年6月6日。
2011年3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定,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第11类:顶灯;
烤箱;
烹调器具;
煤气灶;
热水器;
冰柜;
冰箱;
厨房用抽油烟机;
非实验室用炉;
水龙头;
浴室装置;
沐浴用设备;
抽水马桶;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消毒碗柜;
饮水过滤器;
电暖器;
打火机(截止)。
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至2021年3月13日。
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原告欧派公司。
2009年4月24日,国家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原告欧派公司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第4378572号“欧派”、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2016.1—2018.12。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至2010年9月。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效期至2011年9月。
2008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使用在餐具柜、贮存架、碗碟柜上的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延续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另,广东欧派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获得“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创新能力十强企业”、“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
2016年5月12日,经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评估,欧派当选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准性品牌,有效期至2018年5月11日。
同日,经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估,欧派品牌价值为166.03亿元,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有效期至2017年5月11日。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原告公司缴纳税款75202867.43元,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缴纳税款122030667.69元。
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广告费用570万。
原告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先后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进行广告宣传。
并且聘请演员蒋雯丽等为欧派品牌的橱柜、衣柜、卫浴广告中的代言人,对欧派品牌及产品进行推广宣传。
欧派公司官网在其“OPPEIN”“欧派”商标下方标注有“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的宣传语。
官网载明,欧派厨房电器自2003年上市,产品涵盖吸油烟机、灶具等,并开设MALL天猫欧派厨电旗舰店。
2018年1月20日,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接受欧派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明元的申请,对申请人的证据保全行为进行公证。
2018年1月31日,该处公证员李某、公证员助理陈龙随同购买人宋明元、赵秀彬来到临沂市兰山区,宋明元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铺以90元的价格购买了外观印有“欧派”字样的商品,销售人员出具了“山东临沂欧派电器销售清单”字样的销货清单及业务联系名片各一张。
购买行为结束后,赵秀彬用公证人员检查过的相机对该商铺外观进行了拍照。
当日下午,宋明元把所购买商品交由公证人员进行封存,赵秀彬对封存前后的商品进行拍照。
随后,宋明元到临沂市兰山区米“美丽风格人像摄影”影社,由该影社工作人员将上述相机内的照片进行冲洗,共得到照片八张。
公证人员对宋明元的上述购买及赵秀彬的拍照全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公证人员并整理了《工作记录》一份。
2018年2月20日,该公证处出具(2018)临沂沂蒙证民字第156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比对,封存实物为家用燃气灶具一台。
在外灶具面板、销货清单及名片上印有“OUPAI”、“欧派”字样,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印有“南昌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宣传语为“有家、有爱、有OUPAI”。
该产品无合格证。
另查明,被告岳明景系于2012年6月22日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分别取得第1128213号“欧派”、第1137521号“欧派”、第4378572号“欧派”、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原告欧派公司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2018)临沂蒙证民字第156号公证书、消费清单及名片,可以认定封存产品系被告销售。
经当庭比对,被控产品的灶具面板正面突出标注“OUPAI”字样,既起到标示产品名称的作用,又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OUPAI”标识发音与原告第1128213号、第1137521号、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发音相同,构成商标近似。
结合原告“欧派”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及说明书、名片上使用与欧派产品相似的宣传语等,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被告销售的产品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将被告销售的产品误认为原告的产品或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导致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原告的品牌声誉和潜在市场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被控侵权产品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侵权标识“OUPAI”与原告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字形并不相似,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请求被告停止对第1128213号、第1137521号、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事实清楚,应予支持。
关于本案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
原告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被告作为专业经营家电厨卫的从业者,其对原告“欧派”注册商标应明知,对于自身销售的产品是否存在侵权等应负有审慎的注意、审查义务,即被告应当知道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其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以此误导相关公众,获取不当利益。
鉴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给其造成损失或者被告因此获得非法利益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综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的程度、原告企业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包括调查、提起诉讼等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40000元。
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维权合理费用20000元,未提供公证费及律师费发票,故本院不再另项判决合理费用。
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及代理律师出庭的事实证明公证费及律师代理费系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已充分考虑其维权合理支出。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明景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128213、1137521、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的行为;
二、被告岳明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支出共计40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5元,由被告岳明景负担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