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0716号原告:广东卡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工业区西南园C区25-8号(F1)三楼310-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X4IDE6T。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云,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展驰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粤丰汽车配件批发市*******第105号,注册号440********1816。
经营者:林炳贤。
原告广东卡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展驰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广东卡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卡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卡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卡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