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知民初333号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伦,湖南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林,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簇,住湖南省湘潭县,系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衡东县杨林诚信副食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衡东县杨林镇新街**。
经营者:王绪培。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东县杨林诚信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及诉讼权利。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