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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庐阳区银辉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2077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庐阳区银辉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银辉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2077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银辉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欣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46。

经营者:魏新伟,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安徽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庐阳区银辉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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