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5009号 原告:义乌市春晓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巫立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嘉庚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龚大塘********报)。
法定代表人:吴玲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陈洛,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春晓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嘉庚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的金额,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
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春晓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义乌市春晓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