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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武勇合同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2刑更4308号
案件名称谢武勇合同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武勇

案由

案由合同诈骗;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4308号罪犯谢武勇,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0)深福法刑初字第1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武勇犯合同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73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谢武勇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7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因罪犯谢武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6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72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粤02刑更43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谢武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武勇在本次考核期间(2017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20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3479分,表扬5次,2018年1月获得表扬,2018年5月获得表扬,2018年9月获得表扬,2019年1月获得表扬,2019年5月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479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武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武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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