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35910号原告:深圳市魔吻文化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宝路京基**(蔡屋围金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M。
法定代表人:陈庆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卫东,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琳,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浩征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长,住所: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上新路**码:×××N6C。
法定代表人:李春梅。
原告深圳市魔吻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浩征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魔吻文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魔吻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