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6知民初6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浚县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黎阳路与丁香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秦松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