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609号原告: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本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中,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东,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军民,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郑州中原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辉,郑州中原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原告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