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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菲与郝兴收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执1215号之一
案件名称王晓菲与郝兴收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晓菲;郝兴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1215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晓菲,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郝兴收,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徐州市铜山区。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晓菲、郝兴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6)苏03刑初119号刑事判决。

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王晓菲罚金30000元;

郝兴收罚金50500元,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在连云港监狱提审了被执行人王晓菲,对其经济状况作了一定的了解,11月13日与王晓菲的父亲王建伟进行了谈话,了解到王晓菲的罚金30000元已于2019年11月11日缴至连云港监狱,并提供了缴款凭证。

2019年11月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郝兴收的居住地进行调查、走访,该社区工作人员答复无此人信息。

本院经查阅电子卷,搜索了关联案件,未查到郝兴收其他居住信息和联系方式。

2019年10月13日、11月12日本院共扣划郝兴收银行存款9731.45元;

2019年11月19日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郝兴收名下的车辆一部。

2019年10月29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郝兴收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郝兴收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晓菲、郝兴收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王晓菲、郝兴收的财产刑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王晓菲的财产刑已经执行完毕;

郝兴收已执行9731.45元,本院将对其尚未履行的罚金40768.55元终身追缴。

对于已查封的郝兴收的车辆,因被执行人郝兴收下落不明,车辆无法扣押,暂不予处置。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郝兴收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他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苏03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中王晓菲涉财产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本院(2016)苏03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中郝兴收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郝兴收具有存在法定情形的个人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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