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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掖市甘州区崇圣金鹏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07知民初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掖市甘州区崇圣金鹏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崇圣金鹏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知民初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崇圣金鹏副食超市。

经营者:樊玲花,女,汉族。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樊玲花丈夫),男,汉族。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崇圣金鹏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力珍 审判员  安凤梅 审判员  尹建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齐志婧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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