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60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市卓沐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中国水暖城******。
法定代表人:卓清俊。
被告:青白江区富贵岛卫浴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港陶瓷建材城市场********。
法定代表人:卓金堆。
被告:卓金堆,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福建泉州市卓沐卫浴有限公司、青白江区富贵岛卫浴经营部、卓金堆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泉州市卓沐卫浴有限公司、青白江区富贵岛卫浴经营部、卓金堆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