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399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1850Y。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市港尾阿山电器店,,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太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3121NF6G。
经营者:江志团,男,汉族,1978年7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龙海市港尾阿山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2019年11月6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龙海市港尾阿山电器店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