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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洋达鞋业有限公司、崇川区步行天下鞋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民初575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洋达鞋业有限公司、崇川区步行天下鞋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瑞安市洋达鞋业有限公司;崇川区步行天下鞋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575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倩,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瑞安市洋达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涨岙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余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启练、林晨,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崇川区步行天下鞋坊,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华东经纺市场**楼****摊位。

经营者:俞咏梅。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洋达鞋业有限公司、崇川区步行天下鞋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同年11月25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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