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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米兰阁皮具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652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米兰阁皮具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米兰阁皮具服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652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燕楠,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思涵,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米兰阁皮具服饰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塘尾农贸市场法定代表人黄启春。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50元,本院退回人民币1025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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