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1民初10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俞文滨,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酷美家陶瓷制作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系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苏某。
被告:苏旭秋,男,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琪,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酷美家陶瓷制作厂、苏旭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酷美家陶瓷制作厂、苏旭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