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741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
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久,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优谷丰米厂。
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区马山镇阴湘城村二八粮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8。
法定代表人:吕桂平。
被告:习水县简家超市002店。
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九龙街道红星街35-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P。
经营者:陈利芬。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因与被告荆州市优谷丰米厂、习水县简家超市002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仙桃市米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