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知民初75号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32-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家富富侨保健休闲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玉溪路377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康文霞。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家富富侨保健休闲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