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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绥化市北林区宝岛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12民初22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绥化市北林区宝岛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民初22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北林区宝岛眼镜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红卫街509栋1-2层103商服宝岛眼镜店。

负责人:赵龙祥。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绥化市北林区宝岛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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