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80号 原告:王燕婷,女,汉族,1991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宽,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巢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3栋3单元11层1113号。
法定代表人:朱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筱睿,四川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燕婷与被告成都巢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王燕婷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燕婷的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燕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燕婷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梅君) 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