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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雪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吉东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05执1983号之二
案件名称湖南雪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吉东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雪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吉东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5执19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雪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25区株洲新安居家居建材广场7栋1楼1009号。

法定代表人:龙生辉。

被执行人:吉东东,男,1987年6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06150235,汉族,住江苏省沭耻县沭城镇孙巷居委会丰庄组1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雪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东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95700.66元(含执行费1316元)及被执行人吉东东在《苏州日报》刊登消除影响声明。

经本院立案执行,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故对被执行人吉东东名下的财产查控措施应予以解除。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吉东东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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