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民初23417号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0号之一至之五首层至四层局部广州越丽皮具城商场第二层自编2034B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周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芬,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县泽丰百货店,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永昌街道后岭街34号。
经营者:姚平,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祁东县泽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志芬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祁东县泽丰百货店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集研发、设计、营销为一体的优质内衣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产品开发和创新,尤其是在功能性内衣产品方面,为广大顾客提供漂亮、舒适、高质内衣产品,得到客户和消费者的支持信赖。
原告是注册号为15016422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核定使用产品类别为第25类的婴儿全套衣、内裤、内衣、紧身衣裤、连裤内衣、胸衣、紧身内衣(服饰)、乳罩、带肩带的女式长内衣(内衣)、女用背心,有效期自2015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
现原告发现,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注册商标权有关授权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淘宝网上以“高棋七号店铺”为名经营“u[3972174847]”,大量售卖假冒原告第150164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且在产品上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
2018年8月26日,原告委托李锦鸿向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申请对被告销售假冒产品的收货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8月26日下单购买被告销售的假冒产品,被告从广州市白云区发货,在8月29日货到后,佛山岭南公证处公证员对李锦鸿的提货、运输、拆装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其后依法作出了公证书。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内衣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之一的内衣上的注册商标近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行为造成原告注册商标内衣的销售量的下降,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0164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立即停止销售假冒的商标的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含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祁东县泽丰百货店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第15016422号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商品,包括:女用背心、内裤、内衣、紧身衣裤、连裤内衣、胸衣、紧身内衣(服装)、乳罩、带肩带的女式长内衣(内衣),婴儿全套衣(截止)。
2018年8月29日,原告向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当天,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锦鸿与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的一处店铺(门口挂有“圆通速递”字样的招牌),李锦鸿向该店铺的工作人员称收到领取快递的通知信息,该工作人员对李锦鸿的信息核对后,交付李锦鸿货物一件,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提货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
提货结束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店铺的内部环境、周边环境进行拍照(附件一)。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货物进行了拍照(附件二),其后将上述货物封存并拍照(附件三)后,交由李锦鸿取走保管。
2018年9月4日,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作出(2018)粤佛岭南第1184号公证书,证明以上所述与实际情况相符,该公证书所附照片为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拍摄所得,与实际相符。
附件二显示圆通速递详情单显示该快递单号为700455039097。
2018年9月4日,原告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对前述快递的网络购买订单详情进行证据固定并制作了视频。
视频显示快递单号为700455039097的货物已发货,并于2018年8月29日签收。
收件人为杜鹃,收件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唐园东二街,卖家信息显示卖家昵称为“高棋七号店铺”,淘宝网店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公司名称为“祁东县泽丰百货店”,订单编号为208520563092002608,购买宝贝为“玉身材管理器蝴蝶模具星光璀璨YBT收腹提臀美体塑身五分短束裤”,单价504.4元,订单总金额503.9元。
经当庭开拆封存证物,公证封存物密封完好,里面装有:快递详情单一张,载有快递单号为700455039097,收件人为杜鹃,收件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唐园东二街。
纸盒一个,盒内有包装袋一个、黑色束腰短裤一条、三角内裤一条,包装袋正面印有商标中的图案,图案下方为YUBUTTERFLY;
黑色束腰短裤的水洗标签和吊牌上均标注有图案标识,YUBUTTERFLY上下标识了两条横线。
原告主张,被控侵权实物上的图案标识与第15016422号商标相同,侵犯了原告对前述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关于合理费用,原告主张包括公证费600元、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购买费503.9元、调查取证的人工费与交通费若干,上述费用均无票据证实。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公证封存物、可信时间戳、网络购物过程网络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为第15016422号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应当受法律保护。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公证书的记载,被控侵权产品是在被告经营的淘宝网商铺内购买的。
被告没有到庭提出异议,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的事实予以确认。
被控侵权产品为内衣,与前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该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15016422号“”商标在视觉、构图上基本无差别,属于实质性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属于侵害原告第15016422号“”商标的产品。
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拥有合法来源或获得合法授权,故本院认定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而实际获利数额;
除公证购买费外,原告亦未提交票据证明主张的其他合理费用的支出,但鉴于本案中原告确有委托律师实际出庭参与诉讼,亦确曾进行公证取证,故本院对律师费、公证费的合理部分予以酌情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合理费用的部分,予以驳回。
综上,考虑原告商标的声誉及注册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期间和后果、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侵权赔偿数额为20000元(含合理费用)。
被告祁东县泽丰百货店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祁东县泽丰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第150164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衣;
被告祁东县泽丰百货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被告祁东县泽丰百货店负担30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
受理费应由被告祁东县泽丰百货店承担的部分,原告同意由被告祁东县泽丰百货店于上述履行期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