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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吕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82民初6805号
案件名称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吕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吕海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82民初6805号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6号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3。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龙,男,1994年3月10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群,男,1989年3月14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吕海燕,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睿公司)诉被告吕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新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迪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龙、被告吕海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迪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吕海燕立即停止销售假冒HAZZYS品牌的产品;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代理的HAZZYS品牌系韩国株式会社乐奉旗下的一线休闲品牌。

2018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吕海燕经营的服装店“烁烁外贸”涉嫌销售假冒HAZZYS品牌的服装,并于2019年3月14日向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经营场所内发现印有“HAZZYS”及图形标识的服装274件,手提包22个,并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青即市监罚字(2019)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予以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20000元,对此被告无异议也未要求申辩。

原告独家许可使用的HAZZYS品牌商标,被告未取得授权,便在服装批发市场销售假冒原告商标的服饰,混淆视听。

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也严重损害了原告良好的企业和产品形象。

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吕海燕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存在,但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HAZZYS”及图形标识属注册商标,其注册人为株式会社乐奉,注册号为4336131。

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长外套;

长运动裤;

大衣;

……开襟羊毛衫;

开领短袖衬衫;

裤子;

礼服;

连身衣服;

……运动衫;

罩衫(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2018年8月28日至2028年8月27日。

2019年3月14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被告吕海燕经营场所,发现印有“HAZZYS”及图形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274件、手提包22个。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被告吕海燕销售的带有“HAZZYS”及图形标识的服装及包在字形、字样、字号等方面与株式会社乐奉已经注册的“HAZZYS”商标基本相同,其销售的服装、包为假冒商品。

被告吕海燕共计购进涉案服装280件、包25个,销售了6件服装、3个包,服装进货均价50元/件,销售均价60元/件;

包进货均价100元/个,销售均价为140元/个;

库存274件服装、22个包,违法经营金额20300元。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青即市监罚字(2019)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吕海燕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被告吕海燕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机关查处,及时中止违法行为,违法经营数额较小,应予从轻处罚,决定:一、没收被告吕海燕“HAZZYS”及图形侵权服装274件、手提包22个;

二、罚款20000元。

另查明,经商标权利人株式会社乐奉授权,原告迪睿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HAZZYS”及图形标识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打假和依法起诉。

上述事实,有青即市监罚字(2019)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权利人注册商标证明、授权委托书、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乐奉系第4336131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迪睿公司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明确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吕海燕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迪睿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亦未能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的情节、商标知名度等因素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额为人民币8000元。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九条第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海燕停止销售假冒HAZZYS品牌产品。

二、被告吕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64元,被告吕海燕负担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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