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刑初186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武松,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乙伟,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志华,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一威,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9]13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武松、张志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武松及其辩护人吴乙伟、被告人张志华及其辩护人蔡一威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何武松、张志华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合伙经营的位于瑞安市的小何鞋贸店内销售假冒“NIKE”、“adidas”品牌的鞋子,销售金额达10000余元。
2019年8月22日,瑞安市公安局联合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店内查获假冒“NIKE”品牌的鞋子19双(型号为ROSHEONE,鞋舌、鞋内垫、鞋底标注“”标识,鞋面标注“”标识);
后又在该店位于瑞安市金光工业区的仓库内查获假冒“NIKE”品牌的鞋子2520双(型号为ROSHEONE,鞋舌、鞋内垫、鞋底标注“”标识,鞋面标注“”标识),假冒“NIKE”品牌的鞋子9828双(型号为AIRMAX90,鞋舌、鞋内垫、鞋后跟标注“”标识),以及假冒“adidas”品牌的鞋子2328双(鞋舌、鞋内垫、鞋底标注“adidas”标识,鞋面标注“”标识)。
经价格认定,上述假冒“NIKE”、“adidas”品牌的鞋子14695双,共计价值217944.5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何武松、张志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何武松、张志华共同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855786号“”、第4581865号“”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鞋等。
注册号为第1485570号“”、第3336263号“adidas”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鞋等。
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经比对,被告人何武松、张志华销售的假冒“NIKE”、“adidas”品牌的鞋子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上述“”、“”、“”、“adidas”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武松、张志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暂扣款票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何武松、张志华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adidas”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何武松、张志华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何武松、张志华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武松、张志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何武松、张志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武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张志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三、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假冒“NIKE”、“adidas”品牌的鞋子共计14695双,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何武松、张志华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