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945号原告:陈业正,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恩格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坪环社区卓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Y。
法定代表人:陈静。
原告陈业正诉被告深圳市恩格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621392317.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2019年9月30日,原告陈业正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业正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业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业正负担,原告陈业正多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