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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明泰不干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813号
案件名称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明泰不干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明泰不干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813号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明泰不干胶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迪威信工业园****/div>法定代表人:刘民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明泰不干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  文  全审 判 员 骆  丽  莉人民陪审员 陈  文  蓓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德权(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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