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501号被执行人:龙忠胜,男性,1979年01月17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黔01刑初61号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龙忠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知识产权庭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立案执行,并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向被执行人龙忠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忠胜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70000.00元,但被执行人龙忠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忠胜欠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相关费用。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
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