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3504号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M。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金乡县卜集镇青田联华超市,住,住所地:金乡县卜集镇政府东58米路南一社会信用代码:×××R12。
经营者:叶炳昌,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县卜集镇青田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