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民初86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莱斯大酒店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启明北路**/div>法定代表人:刘晓钟,执行董事。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莱斯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以其与韶关市莱斯大酒店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韶关市莱斯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韶关市莱斯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权利行使,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已预交5050元,本院予以退还4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