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409号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院**楼**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九龙口镇天丰超市,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九龙口镇建蒋中路与常盈北路交汇处。
经营者:孟令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兆,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建湖县九龙口镇天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