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民初401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以南,渤海十一路以东。
负责人:刘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辉,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斌,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民县皂户李范家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皂户李镇范家村。
负责人:李现胜,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惠民县皂户李范家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