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15331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经营者:吴国微。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