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民初223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驷东百货便利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中山街道办事处渭阳路社区湖岸嘉园1号楼一层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4MA6XUQJM32。
经营者:黄驷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平,男,汉族,1990年4月6日生,西安沣丰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渭城区驷东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