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11011号原告:周谢凯,男,199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美,湖南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老杨明远商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犁头街2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周透,董事长。
原告周谢凯与被告湖南老杨明远商标服务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周谢凯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谢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周谢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