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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与定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9知民初8号
案件名称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与定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定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9知民初8号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工人街**明日郡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某,,住所地定襄县忻台线西古城投资人:刘志伟,系该加油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山西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与被告定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对定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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