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终8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岗区富侨保健服务中心,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英华街76号。
经营者:周宏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岗区富侨保健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3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岗区富侨保健服务中心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西岗区富侨保健服务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岗区富侨保健服务中心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西岗区富侨保健服务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