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民初179号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昌平,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钟祥市。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昌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昌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昌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