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知民初4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安安箱包行,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4街**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5D。
经营者:邹灵艳。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安安箱包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