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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庄河市东风通讯器材经销部、庄河市东联通讯器材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203民初2711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庄河市东风通讯器材经销部、庄河市东联通讯器材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庄河市东风通讯器材经销部;庄河市东联通讯器材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2711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赵振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东风通讯器材经销部,经营场所庄河市新华街道迎宾街**。

经营者倪淑凤,女,194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点市。

委托代理人刘长洋,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东联通讯器材经销处,经,经营场所庄河市新华街道范西委永兴街**/div> 经营者姜丽。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河市东风通讯器材经销部、庄河市东联通讯器材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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