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知民初268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峰区奇万家便利店,经营场所: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与曙光路交叉口西侧路南。
经营者:郜燕青。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峰区奇万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