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冀06执1125号关于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保定市竞秀区金友便利店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2019)冀06知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保定市竞秀区金友便利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保定市竞秀区金友便利店支付经济损失本金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保定市竞秀区金友便利店主动将案件款4200元及50元执行费汇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知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
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保定市竞秀区金友便利店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知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