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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天龙保健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4民初177-1号
案件名称177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天龙保健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龙保健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民初177-1号 原告: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昌路**。

法定代表人:于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勤丰,江苏森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天龙保健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iv> 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王莹,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古茶叶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天龙保健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保健茶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天龙保健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侵害其第5053558号注册商标三叶的侵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嘉龙牌三叶减肥茶、嘉龙牌三叶通便茶、嘉龙牌三叶菁秀茶;

2、天龙保健茶公司承担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45200元,其中公证费15200元,律师费30000元;

3、天龙保健茶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

4、天龙保健茶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开古茶叶公司在2005年12月12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三叶商标,2008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5053588,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

2009年8月24日,天龙保健茶公司针对5053588号商标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后经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确定开古茶叶公司享有三叶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作为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麦乳精、食用王浆(非医用)、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茶饮料、茶叶代用品。

但天龙保健茶公司并未停止生产、销售嘉龙牌三叶减肥茶,开古茶叶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天龙保健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该案经一审、二审,认定天龙保健茶公司生产的减肥茶与茶叶代用品属于类似商品,天龙保健茶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天龙保健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开古茶叶公司5万元。

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天龙保健茶公司未履行,仍在生产嘉龙牌三叶减肥茶,并由江苏仁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坂上一店、江苏仁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邹区东方店、上海善怡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申祺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曲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襄阳普天独活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注为嘉龙牌的三叶减肥茶。

此外,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上海键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销售天龙保健茶公司生产的一种名为嘉龙牌三叶通便茶,属于在类似茶叶代用品上使用三叶注册商标,侵犯了开古茶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天龙保健茶公司在2016年11月21日在商标第5类减肥茶上获准注册了嘉龙三叶商标,后生产了嘉龙三叶菁秀茶,并在淘宝网、京东网上进行销售。

天龙保健茶公司不仅生产销售该嘉龙三叶菁秀茶,而且提供该嘉龙三叶菁秀茶给淮安御涟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广州晟德芳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意兴嘉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销售,侵害了开古茶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开古茶叶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淮安御涟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的御涟保健食品专营店、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的北京养生堂药店旗舰店、广州晟德芳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的晟德芳保健品专营店、北京意兴嘉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小葫芦店二号、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京东开设的好药师大药房旗舰店分别购买了2盒嘉龙三叶菁秀茶,并向常州市常州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

天龙保健茶公司生产、销售的嘉龙牌三叶减肥茶、嘉龙牌三叶通便茶、嘉龙牌三叶菁秀茶严重侵害了开古茶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天龙保健茶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注册地是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24号2号1层。

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开古茶叶公司认为江苏仁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坂上一店、江苏仁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邹区东方店等企业仍然在销售天龙保健茶公司生产销售的嘉龙牌三叶减肥茶,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江苏仁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坂上一店、江苏仁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邹区东方店等企业存在上述行为。

另一方面,开古茶叶公司通过淮安御涟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的御涟保健食品专营店、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的北京养生堂药店旗舰店、广州晟德芳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的晟德芳保健品专营店、北京意兴嘉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小葫芦店二号、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京东开设的好药师大药房旗舰店分别购买了2盒嘉龙三叶菁秀茶。

常州既非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非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更非被告住所地,故天龙保健茶公司异议申请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市天龙保健茶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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