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朱某、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81刑初472号
案件名称朱某、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某;邵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781刑初472号公诉机关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

被告人邵某。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二部刑诉[2019]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邵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邵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邵某在经营威海韩越贸易有限公司期间,明知从广州等地低价购进的带有“NATUREREPUBLIC”商标标识的芦荟舒缓保湿凝胶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予以对外销售。

经查实,2018年4月23日和5月4日先后两次以12元/盒的价格,通过网上销售、快递送货、微信转账方式销售给青州市孙某0箱,共计4320盒,收取货款51840元。

2018年10月18日,青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从威海韩越贸易有限公司仓库中查获尚未销售的该类商品585盒。

经纳亦绮尔(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均不是该公司及关联企业生产或授权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系侵犯株式会社纳亦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所注册的“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朱某、邵某,并举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邵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予以认可,无辩解意见。

被告人邵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予以认可,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邵某在经营威海韩越贸易有限公司期间,明知从广州等地低价购进的带有“NATUREREPUBLIC”商标标识的芦荟舒缓保湿凝胶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予以对外销售。

经查实,2018年4月23日和5月4日先后两次以12元/盒的价格,通过网上销售、快递送货、微信转账方式销售给青州市孙某0箱,共计4320盒,收取货款51840元。

2018年10月18日,青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从威海韩越贸易有限公司仓库中查获尚未销售的该类商品585盒。

经纳亦绮尔(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均不是该公司及关联企业生产或授权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系侵犯株式会社纳亦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所注册的“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邵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朱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朱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陈述,证人可某、黄某、毕某、王某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纳亦绮尔(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二被告人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青州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微信支付截图、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注册证、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朱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青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