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563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屹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下淀路“徐州物资市场”**楼的“大桥焊材总经销”。
法定代表人:许玉玉,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屹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